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十堰卓阳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堰小微支行
十堰盛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十堰聚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十堰卓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堰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截止2019年10月17日为1328064.75元,自2019年10月18日起按照年息12.42%计算付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十堰盛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以上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中借款8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十堰聚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中借款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十堰盛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聚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十堰卓阳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堰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68元,减半收取后为448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884元由被告十堰卓阳实业有限公司、十堰盛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聚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账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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