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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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澳塑胶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 天津市鸣翔塑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市鸣翔塑胶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科澳塑胶有限公司货款278,94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78,94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参考罚息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8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5元,减半收取2745元,由被告天津市鸣翔塑胶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到威县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户名: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账号:13×××0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07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