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宝鸡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 四川唯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322执保40号 宝鸡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陈少飞: 申请执行人宝鸡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少飞财产保全一案,凤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22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宝鸡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依法向协助义务人四川唯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本院(2020)陕0322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2020)陕0322执保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陈少飞在四川唯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650062.5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322执保4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4月27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