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长锦能源有限公司 宝鸡康兴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322执保49号 陕西长锦能源有限公司、宝鸡康兴工贸有限公司、孙拴林: 申请人陕西长锦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康兴工贸有限公司、孙拴林财产保全一案,凤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22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长锦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康兴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888.25元;于2020年5月25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孙拴林银行存款2255761.5元;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宝鸡康兴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凤翔县城关镇XXX村编号为XXXX-XX号0.5755公顷土地经本院查询,无此土地登记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322执保4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5月26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