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全州县尚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324民初2863号

原告:桂林全州县尚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MA5KDGLA4Y。

住所地:全州县桂北大道桂北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蒋海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原告桂林全州县尚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桂林全州县尚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4月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630.6元,滞纳金163.06元,共计1793.66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小额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4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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