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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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如广西都安密洛陀野生葡萄酒有限公司不能履行(2016)桂0102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有权就被告广西赣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玉林市经济开发区片(岭南工业区),二环东路西侧、金港路东面【抵押权证号:玉他项(2014)第000085号】的土地使用权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2016)桂0102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广西都安密洛陀野生葡萄酒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以担保金额17581万元为限)。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7707元,由被告广西赣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9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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