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支公司
合肥宇宏运输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4292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952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支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须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电话:0551-666××××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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