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86444.6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716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44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4044元,由原告***承担1544元,被告***承担1000元,被告***承担500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承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