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
锦州市中心医院
锦州市大国香橙源生鲜食品超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的医疗费损失54461.65元的60%计32676.6元,由第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赔偿10000元,此项抵顶被告锦州市大国香橙源生鲜食品超市应向原告赔偿的数额。

二、原告***医疗费之外的其他损失115556.5元60%计69333.9元,由第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赔偿69333.9元,此项抵顶被告锦州市大国香橙源生鲜食品超市应向原告赔偿的数额。

三、被告锦州市大国香橙源生鲜食品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保险公司赔偿之后的医疗费余额22676.6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元,原告负担391元,由被告负担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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