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汇之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付款123222.61元及利息(以本金20731.1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以本金102491.43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5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3.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该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负担的部分由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