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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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营盘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因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9660元、评估费3000元共计12660元的70%即886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因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9660元、评估费3000元共计12660元的30%即3798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被告辽宁营盘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负担105元,被告***负担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