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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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盘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辽宁营盘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因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9660元、评估费3000元共计12660元的70%即886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因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9660元、评估费3000元共计12660元的30%即3798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被告辽宁营盘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负担105元,被告***负担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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