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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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衡州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蒸湘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405民初164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蒸湘支行,住***。 负责人:谢新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珊珊,湖南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玺,湖南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衡州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衡州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衡州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