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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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701执异23号执行案中冻结款233,497元准予执行; 二、驳回原告奎屯豫美居石业总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奎屯豫美居石业总汇负担89元,被告***负担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