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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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付垫款157361.87元,利息9457.44元,并自2018年10月30日起,按照垫付金额每日万分之六计算利息损失直至被告清偿完毕。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4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6元,减半收取1958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2
发布日期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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