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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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大北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宁夏大北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货款43123元以及利息6865元,并承担自2019年8月1日至货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以实际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大北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4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5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