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致乐学(宁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银川市金凤区尚智传诚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银川众拓佳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金致未来(宁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6民初7431号

原告:银川市金凤区尚智传诚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凯,宁夏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致未来(宁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银川市金凤区众创嗨蕃教育培训中心,住***。

法定代表人:计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银川众拓佳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泽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金致乐学(宁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丽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银川市金凤区金宝贝早教中心,住***。

法定代表人:张泽龙,该中心负责人。

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薇,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名誉权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7月2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银川市金凤区尚智传诚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市金凤区尚智传诚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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