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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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永宁博盛水务有限公司 宁夏远东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宁夏正业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宁博盛水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270981.32元,并以7998055.0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6270981.3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863元,由原告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0959元,被告永宁博盛水务有限公司负担104904元。鉴定费380000元,由原告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0000元,被告永宁博盛水务有限公司负担19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