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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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康福药店二分店、宁夏陇济堂永盛合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福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花露水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康福药店二分店、宁夏陇济堂永盛合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福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赔偿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各15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康福药店二分店、宁夏陇济堂永盛合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福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