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铭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太谷能源管理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太谷能源管理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铭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3548.6元,违约金28710元,合计172258.6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铭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7元,由被告宁夏太谷能源管理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由原告上海铭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