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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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益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益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5**,000元; 二、被告新疆益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全费3,170.85元; 三、被告新疆益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邮寄送达费30元;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新疆益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返还利息71,250元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45.40元,由被告新疆益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360.16元,原告***、***负担1,185.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