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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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榆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榆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榆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00000元,并按年利率10.8%支付从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同时按约定利率的50%支付从2020年6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的罚息。 二、若被告***到期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山西榆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在各自担保范围内以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