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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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繁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城支行 山西繁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繁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繁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并按月利率3.958333‰计息自2017年8月8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以及按月利率1.9791665‰计算自借款逾期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款完毕之日止的罚息。 二、驳回原告山西繁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及相应利息的案件受理费,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