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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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0129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原、被告2013年4月20日签订《长期租用土地合同》无效;”、“由被告云南昌德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寻甸塘子易隆味思源调味品厂租金148500元”; 二、撤销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0129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由被告云南昌德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寻甸塘子易隆味思源调味品厂损失1100000元及鉴定费23649.96元,总计1123649.96元”; 三、由上诉人云南昌德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寻甸塘子易隆味思源调味品厂损失及鉴定费共计786554.97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寻甸塘子易隆味思源调味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6030元,由上诉人云南昌德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1221元,由被上诉人寻甸塘子易隆味思源调味品厂承担48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030元,由上诉人云南昌德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1221元,由被上诉人寻甸塘子易隆味思源调味品厂承担48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6-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