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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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林东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0126民初66号民事判决; 二、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石林东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款项59295.3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2元,由***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82元,由***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9-7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