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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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昆明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108048.16元及截止于2014年7月31日止的利息人民币120112.58元; 二、被告云南志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昆明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志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昆明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451元,由被告***、昆明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志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818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72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3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