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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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为民林木种植有限公司 云南仁永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昆明泽恒林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明为民林木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仁永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6940127.61元及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和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其中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信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就被告昆明为民林木种植有限公司所负前述债务向原告云南仁永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就清偿部分向被告昆明为民林木种植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就被告昆明为民林木种植有限公司所负前述债务分别以其所持有被告昆明为民林木种植有限公司的股份价值为限向原告云南仁永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四、被告昆明泽恒林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就被告昆明为民林木种植有限公司所负前述债务以编号为剑林证字(2014)第3108002号、剑林证字(2014)第3108003号、剑林证字(2014)第3108004号、剑林证字(2014)第3108005号、剑林证字(2014)第3108009号、剑林证字(2014)第3108010号的林权证价值为限向原告云南仁永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云南仁永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18元,由昆明为民林木种植有限公司、***、***、昆明泽恒林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4052元、由云南仁永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8066元,鉴定费28000元由云南仁永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