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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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海源北路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云南教育基金会存款人民币2500万元,并支付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300元,由被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海源北路支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8-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