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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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辰支行 云南锦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辰支行归还借款本金6688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辰支行支付截止2019年10月8日尚欠利息1851.2元、罚息222.39元、复利43.16元,共计2116.7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辰支行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产生的逾期利息和复利(逾期利息和复利按执行利率上浮50%计,执行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计); 四、被告云南锦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锦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1元由被告***、云南锦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