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海达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保山市怡园绿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保山市怡园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海达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尾款1856986.83元。

二、由被告保山市怡园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海达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剩余工程尾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的欠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以剩余欠付工程尾款1856986.8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计付)。

三、驳回原告云南海达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40元,减半收取计11920元,由原告云南海达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保山市怡园绿化有限公司负担118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1-9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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