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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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金太阳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1000元,均由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已由金太阳公司预付,天地人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金太阳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