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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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市富裕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富裕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以462435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9日起计至被告中山市富裕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富裕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山市富裕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26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