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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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和利息102666.67元,并自2020年9月1日起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60元,减半收取47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366.6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4413.33元并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