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8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7日起,以4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5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6日起,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7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2日起,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起,以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2日起均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被告已付60950元按照先息后本顺序抵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1元,保全费2787元,由原告***负担353元,被告***负担64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8-10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