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3民初583号之一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河北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学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2019年12月13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程文兵

审判员郝文国

人民陪审员张志国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靖轩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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