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3民初583号之一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河北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学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2019年12月13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程文兵 审判员郝文国 人民陪审员张志国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靖轩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