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丰市东琳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大丰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江苏大丰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6853.79元、利息89018.93元(截至2019年8月26日),并承担176853.79元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8.18749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赔偿原告江苏大丰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费1万元;

上述一、二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大丰市东琳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8元,减半收取2719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739元,由被告***、***、大丰市东琳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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