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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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16300元。 二、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财产不足履行上述给付义务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3元,由原告***负担227元,被告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12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