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8282.49元及违约金2484元,以上合计10766.49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9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2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329元。如因向被告***、***公告送达本判决书时,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预交公告费的,该公告费由被告***、***负担,按票据金额直接支付给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