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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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 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77万元及利息(正常利息:从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以本金4.77万元为基数,按固定月利率7.6‰为标准进行计算;复利:从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以上述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的利息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11.4‰为标准进行计算;罚息:从2019年3月1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本金4.77万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11.4‰为标准进行计算。) 二、驳回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2元,依法减半计4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