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富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登记于潘玉梅和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成都市新都区住宅【证书编号:监证X,监证X,建筑面积:X平方米;房屋结构:混合结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交由潘玉梅和被申请人***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另行设定抵押等;查封期限为叁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