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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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高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冀0628执524号 杨章龙: 你与马娟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628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娟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马娟支付款19800元。 (2)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27元,申请执行费197元。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高阳支行 账户户名:高阳县人民法院 账户账号:10×××63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联系人:庞涛联系电话:669×××1 本院地址:高阳县正阳路96号邮编:0715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