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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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5日始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3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