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本金15000元,并支付该本金的自2014年11月8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1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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