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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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本金15000元,并支付该本金的自2014年11月8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