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49469元及截止到2016年2月29日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自每期欠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18元,由原告负担6794元,被告负担25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6-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