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宏西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重庆宏西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XXXX小区X栋X单元X号房屋2012年4月至2019年10月的物业服务费10119.1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2012年4月至2019年10月每月应缴费用均单独计算违约金,共计91笔违约金,2012年4月至7月每笔违约金分别以111.18元为基数,其余每笔违约金分别以111.2元为基数,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从该笔应缴费用产生之月的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重庆宏西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XXXX小区X栋X单元X号房屋2012年11月至2019年10月的公摊费624.5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宏西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元(原告重庆宏西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145元),减半收取为14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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