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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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胡月明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00元; 二、被告胡月明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利息562元(12500元×0.005元×9个月,从2019年9月7日至2020年6月7日),并支付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计算从2020年7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为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27元,由被告胡月明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