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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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和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和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4042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4元,减半收取3682元,由被告河南和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