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牙克石市炜烨热力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内0782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炜烨热力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永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闫平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炜烨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平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9)内0782民初3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额1580元。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炜烨热力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闫平川有足额存款,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闫平川16**元,将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炜烨热力有限公司热力服务费1555元、案件受理费25元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炜烨热力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闫平川缴纳。 本院认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9)内0782民初37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炜烨热力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9)内0782民初37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