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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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与原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11月2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原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5万元。

三、驳回原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受理费3862元,由原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反诉受理费7928元,由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9-29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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