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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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蓝海创新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分别支付各原告2019年11月30日之前未付的租金(具体起算时间及金额详见附表); 二、被告深圳蓝海创新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分别支付各原告相当于二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 三、被告***在出资额5100万元的范围内、被告***在出资额4900万元的范围内,对深圳蓝海创新实业有限公司以上第一、二项支付义务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件的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深圳蓝海创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承担的诉讼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