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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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4民初6541号 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永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公司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国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马丽君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